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
时间:2020-01-29 16:44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疾病预防控制司 点击:次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14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 制定本方案。 一、判定标准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 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参见附件 1。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附表 1)。 二、管理要求 (一)接触者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 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二)医学观察期间措施。 1.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表 2),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附表3)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 统计汇总表》(附表 4)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2)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护措施见《特定人员个人防护方案(第一版)》。 2.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 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轻症病例,应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3.医学观察期满时,如密切接触者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 (三)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及内部设施要求如下: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 500 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2)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3)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 1.5 小时后, 总余氯量 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 2.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需提供单间,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 呼吸道感染等、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及时进行标本采集检测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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