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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医疗机构抢救车药品配备与管理技术规范(第1版)》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医疗机构抢救车药品配备与管理技术规范(第1版)》的解读

医院抢救车是否必须要配齐15种药品?

医院抢救车没有配备或配备不齐而导致患者意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保证抢救需求情况下药物数量可否结合医院实际进行调整?

针对医院和个人对执行《湖南省医疗机构抢救车药品配备与管理技术规范(第1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困惑和问题,技术规范起草者之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刘艺平药师进行了专业解答。

:技术规范附件1中的15种药品是否均为必配?目前,后五种药物在急诊科等科室需要使用,但很多科室几乎不用,尤其是抢救时,可否我们只对前10种药物硬性要求配备,后5种药物结合临床实际配备?

刘艺平药师:本技术规范遴选的药品考虑到临床中最常见的危急重症疾病,并依据指南、共识推荐和一线专家论证,没有一个药物是多余的,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该配备15种药品(特别在急诊抢救区和ICU)。其他科室如没有危急重症患者的抢救和药物使用经验,同时离ICU,CCU较近,可采用“10+5”的选配模式,即前10种药物必须配备,后5种根据科室需要选择配备。

:抢救车配备的药品价格不低,如何避免过期浪费?

刘艺平药师:抢救车药物要定期进行效期检查,可提前(建议:6个月)退回药房,院内进行统一调剂,减少药品的浪费。

:药物数量可否结合医院实际进行调整?只要能保证抢救需求即可?

刘艺平药师:文件第一条“一、药品遴选原则”中规定“每种药品配备数量需满足2人抢救时的常用量(不少于最小包装数量)”;药物数量可根据医院实际进行调整。

:全部配备抢救车的药品费用较贵,如不按要求配备,如病人出现意外,没有配备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艺平药师:抢救车药品的配备的宗旨是“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尽管使用频率非常低,如果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能为抢救患者生命节省宝贵时间,提高救治的成功率,正是本技术规范制订的目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参考法律为《民法典》,而非本技术规范。

:第14号药物地西泮是第二类精神类药品,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必须上锁,钥匙由两名医护人员分管,同时开启方可使用,现在文件要求放在抢救车里,抢救车要求只允许用一次性锁上锁,便于及时抢救,如此地西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临床是按精神类药品管理还是按抢救车管理地西泮,请求得到贵处进一步说明。

刘艺平药师: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均无“地西泮是第二类精神类药品,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必须上锁,钥匙由两名医护人员分管,同时开启方可使用”的规定,以上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其适用对象为经营企业,同时也无“必须上锁,钥匙由两名医护人员分管”的要求。

:如有人使用抢救车中的地西泮自杀,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刘艺平药师:大部分药物(不仅仅地西泮)都可用于自杀,因此抢救车应摆放在医疗区,患者不易接触的地方,同时定期清点数量,防止药品的流失。按照《民法典》,自杀行为属于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

:原卫健委文件中要求抢救车药品中,有4种药物未进入本次的规定中,是否不放入抢救车内?还是各医院酌情放入抢救车内?目前部分医院部分药物还是在用,担心医生在抢救时,开出此4种药物没有的话,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此4种药物为:洛贝林、尼可刹米、间羟胺、氨茶碱。

刘艺平药师:文件第二条“二、推荐药品”中规定 “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不同需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配备 12 种急救药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抢救车内选配硝酸甘油、25%硫酸镁、地尔硫䓬、50%葡萄糖、急救中成药等,在救护车内还可增配溶栓、解痉平喘等急救药品)”,“洛贝林、尼可刹米、间羟胺、氨茶碱”可以根据需要选配,特别是无呼吸机的医疗机构。本技术规范没有收录基于临床价值的评价。

:文中提到的高频使用的抢救车可不上锁,每日清点,请问高频是多少?每月几次或每周几次算高频?是否医院可以自己界定?如果医院自己界定,卫健委下来检查时,以什么为依据检查符合不上锁要求,是否认同医院做法?我院讨论界定的科室为:ICU系列、麻醉科、手术室、PACU、急诊抢救室,其他科室若认为使用为高频,申请不上锁,应由科主任和护士长组织科内讨论,双方签字,到医务部和护理部提出申请,进论证后方可不上锁,如此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刘艺平药师:每天清点并有清点记录的科室可以不上锁。

:此文件没有写哪月哪日开始执行,也没有写下文之日起执行,我们何时开始执行?

刘艺平药师:各医疗机构可以逐步实行,省卫健委会统一组织培训,确定全省开始执行的时间。

:本次省卫健委优质护理服务检查是按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处原来下发的省标要求检查还是按新文件要求检查?便于医院根据卫健委的指示进行实时整改。

刘艺平:这个问题同上问。

:本技术规范是否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和普适性和灵活性?

刘艺平药师:针对这个问题,技术规范都有说明。

⑴本技术规范的科学性本技术规范依据指南、共识推荐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使用的药品,兼顾符合医师用药习惯的传统抢救药品,并经一线专家论证,既保证了传统,有与时俱进,推荐药品的配备具备科学性。(如:《2020年美国心脏协会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中国严重脓毒症/脓毒性休克治疗指南(2018);《2020年美国心脏协会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等)。

⑵本技术规范的严谨性该技术规范的制定,经过以下论证环节:①统计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近3年抢救车药品的使用量;随机抽取并统计该院3年内200人次抢救场景中使用的药品情况;根据以上数据,进行系统文献查询后制作专家函询问卷,向湖南省多个县、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50名护理管理干部进行函询;②在全省药政工作会议上征求了100名省内各市州药政工作人员、各级医院分管医疗和/或药学部的副院长、药学部主任的意见;③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牵头,组织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的急诊、药学、护理专家召开专题讨论会,提出抢救车药品配备的初步意见;④形成初稿后,由湖南省药政处再次召开论证会议进行修改。

⑶ 本技术规范的普适性本技术规范所列药品为常见紧急情况下(如心脏骤停、过敏性休克、心率失常、创伤等)急救所需的药品,具体普遍的适用性。

本技术规范注明:“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工作场所不同区域抢救车的药品配置及管理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注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抢救车内选配硝酸甘油、25% 硫酸镁、50% 葡萄糖、地尔硫䓬、急救中成药等,还可增配溶栓、解痉平喘等急救药品。

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咨询电话:刘艺平 1597312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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