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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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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根据全国疫情形势进展,出现了聚集性病例和无武汉旅行史的确诊病例,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现了来自于武汉的无明确市场暴露史的确诊病例。为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方案。湖北省武汉市的监测工作参照执行,具体方案由当地另行制定。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聚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特点,及时研判疫情发生发展趋势。

二、监测定义

(一)疑似病例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2.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同时符合临床表现中12条、或23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轻症病例

临床症状轻微,无明显肺炎表现,呼吸道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四)无症状感染者

无临床症状,呼吸道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五)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三、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武汉市等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2.基层相关组织将近14天内有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 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二)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对诊断的所有病例,在网络直报病种中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在“病例分类”中分别选择“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阳性检测”进行报告其中对诊断为“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网络直报系统中统一选择“阳性检测”报告。在“临床严重程度”分类中,对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选择“普通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或“危重症肺炎病例”进行报告;对于“阳性检测”选择“无症状感染者”或“轻症病例”进行报告。

上报的“疑似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在“病例分类”中订正为“确诊病例”。对于“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根据临床进展,及时予以报告、订正。对所有病例,在“临床严重程度”中,根据疾病进展及时进行订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

(三)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 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三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后,应将个案调查表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报告方式和网址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报告工作的通知》(中疾控传防发﹝202011号)执行。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疑似病例、聚集性疫情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眼结膜拭子、粪便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三版)》。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六)病例诊断流程要求

各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聚集性病例,由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对于聚集性病例的标本,应将原始标本逐级上送省级、国家级疾控机构进一步鉴定。如果出现大规模社区持续传播时,经地(市)级疾控机构评估认可后,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认。

各级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检测标本时,应参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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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