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适应证及禁忌证
时间:2017-06-24 23:29 来源: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 作者:主编 陈香美 点击:次
1.患者是否需要血液透析治疗应由有资质的肾脏专科医师决定。肾脏专科医师负责患者的筛选、治疗方案的确定等。 2.适应证 (1)终末期肾病 透析指征:非糖尿病肾病eGFR<10 ml/(min·1.73 m2);糖尿病肾病eGFR<15 ml/(min·1.73 m2)。当有下列情况时,可酌情提前开始透析治疗:严重并发症,经药物治疗等不能有效控制者,如容量过多包括急性心力衰竭、顽固性高血压;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高磷血症;贫血;体重明显下降和营养状态恶化,尤其是伴有恶心、呕吐等。 (2)急性肾损伤。 (3)药物或毒物中毒。 (4)严重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 (5)其他:如严重高热、低体温等。 3.禁忌证 无绝对禁忌证,但下列情况应慎用: (1)颅内出血或颅内压增高。 (2)药物难以纠正的严重休克。 (3)严重心肌病变并有难治性心力衰竭。 (4)活动性出血。 (5)精神障碍不能配合血液透析治疗。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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