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时间:2021-05-17 18:02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的判定,及时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结合近期国内外新冠肺炎最新研究结果,制定本指南。 一、判定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 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大数据信息,依据以下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 1.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 4.在办公室、车间、班组、电梯、食堂、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5.密闭环境下共餐、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 6.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人员,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具体判定原则见附件4-1; 8.暴露于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二)密接的密接。 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至被隔离管理前这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调查中要以与密切接触者接触频繁的家属和同事等人群为重点。 (三)一般接触者。 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以及共同暴露于商场、农贸(集贸)市场、公交车站、地铁内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 二、接触者管理 (一)管理方式与期限。 1.密切接触者管理。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当于12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运过程中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转运工具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14天;对于特殊人群可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1)14岁及以下儿童。若其父母或家人均为密切接触者,首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的情况下,儿童可与父母或家人同居一室。如仅儿童为密切接触者,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由家人陪同儿童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人员。 (2)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如确实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采取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2.密接的密接管理。 发现密接的密接应当于12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运过程中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转运工具的消毒。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根据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密接的密接第1、4、7天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3.一般接触者管理。 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在农村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集中隔离场所短期内难以满足集中隔离需求时,对密接的密接、密切接触者可考虑采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期间严格落实封村、封户,并加大核酸检测频次。 (二)管理流程。 1.知情告知。 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核酸检测。 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7和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第2天、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密接的密接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健康监测。 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异常症状处理。 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期间,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需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当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医学观察。 5.医学观察隔离解除。 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应当按时解除医学观察。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即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管理要求。 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当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观察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须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四)信息报告。 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监测个案表》,做好登记和统计汇总(见附件4-2)。及时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信息网络报告模块进行上报。各地需对每一例上报信息做好质量审核。 附件:4-1.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 4-2.密切接触者医学登记与汇总表 附件4-1
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 1.飞机。 一般情况下,与病例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人员作为密切接触者。其他同航班人员作为一般接触者。 2.铁路列车。 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例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例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例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通风的普通客车,与病例同车前后三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4.轮船。 与病例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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