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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创伤院内救治流程和规范[团体标准]

引言

严重创伤常常累及多系统、多器官,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多学科团队进行救治。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三级甲等医院,但是分科过细,缺乏专业的创伤救治团队及独立的创伤中心,也缺乏高效的救治流程。专科医师未经过专门的创伤救治培训,缺乏整体的救治理念。不同的专科医师在伤情评估、诊断、治疗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救治效率,影响救治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严重创伤患者的院内救治,国家创伤医学中心、中国创伤救治联盟汇集国内从事严重创伤救治的专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共同制定本标准,以期提高严重创伤患者的院内救治水平。

严重创伤院内救治流程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严重创伤患者院内救治的流程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对严重创伤患者进行救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ADERM 3042 《严重创伤院前与院内信息链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T/CADERM 30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创伤 trauma

机械因素引起人体组织或器官的破坏。

3.2 严重创伤 severe trauma

简明损伤评分(Abbreviated Injury Score,AIS)大于等于3,或者创伤严重程度评分(Injury Severity Score, ISS)大于等于16且有一处危及生命。

3.3 初次评估 primary assessment

快速有效的评估创伤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气道、呼吸、循环、残疾和环境进行快速评估,在评估中如发现存在危及生命的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相应处理。

3.4  二次评估 secondary assessment

完成初次评估和必要的复苏后伤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生命体征平稳后对伤者进行的评估。它要求对伤者进行“从头到脚”的全面查体,发现可能存在的所有损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检查。

4.基本要求

4.1 院内救治工作在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方面应做到及时、正确、科学、合理地处理严重创伤。

4.2 严重创伤院内救治流程应覆盖严重创伤患者院内救治全过程,各环节具备有效性、协同性及可操作性。

5. 救治流程

严重创伤患者院内救治流程见图1,按照时间发展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信息预警;

b)创伤救治团队启动;

c)交接;

d)初次评估与复苏;

e)二次评估;

f)重新评估;

g)病人转运;

h)确定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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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救治要求

6.1 信息预警

建立院前、急诊和院内三个救治团队之间的信息预警联动系统。

6.2  创伤救治团队启动

6.2.1 创伤救治团队由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的固定人员组成,其中核心科室(专业)包括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支撑科室(专业)包括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输血科等。

6.2.2 创伤救治团队成员均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系统的创伤救治理论和技能,取得高级创伤生命支持或类似教育项目培训结业证书。

6.2.3 创伤综合救治团队成员应24小时佩戴传呼设备。

6.2.4 急诊科应根据预警信息立即启动创伤救治团队。

6.2.5 团队成员收到预警信息后即刻到达急诊室并签到。

6.2.6 应由具备丰富创伤救治经验的医师担任创伤救治团队的组长。

6.2.7 应确保严重创伤救治绿色通道通畅。

6.2.8 应确保各项抢救设施运行正常。

6.3  病人交接

病人到达急诊室后,应在组长的监督下完成病人的交接。交接内容包括:

a)损伤机制和时间;

b)发现和怀疑的损伤;

c)症状和体征;

d)已经开始的治疗。

6.4  初次评估与复苏

6.4.1 概述

评估和处理应优先考虑采用以下五个基本步骤:

a)气道及颈椎保护;

b)呼吸及保持通气;

c)循环及控制出血;

d)神经系统检查;

e)暴露及环境控制。

6.4.2 气道及颈椎保护

维持气道畅通。气道不通畅时采用辅助通气手法辅助通气或者建立确定性人工气道。处理气道时应始终考虑颈椎损伤的风险。

6.4.3 呼吸及保持通气

及时正确处理张力性气胸、开放性气胸、连枷胸和大量血胸等会严重影响患者通气的胸部创伤。

6.4.4 循环及控制出血

通过意识水平、皮肤颜色、脉搏等评估患者的血流动力学状态。控制出血并补充血容量。

6.4.5 神经系统检查

包含意识水平、瞳孔大小和对光反射、偏瘫和脊髓损伤水平。

6.4.6 暴露及环境控制

完全暴露患者并注意预防低体温。

6.4.7 初次评估的辅助措施

心电图监测、血压、胃管、尿管、动脉血气、血氧饱和度、X线检查(胸部,骨盆)、创伤重点超声评估(Focused Assessment with Sonography for Trauma,FAST)、诊断性腹腔灌洗等.

6.5 二次评估

6.5.1 初次评估完成后开始进行二次评估

二次评估应对创伤病人从头到脚评估,包含完整的病史、查体和所有生命体征等。在二次评估过程中如患者病情变化,应再次进行初始评估。

6.5.2 病史采集采用“AMPLE”法则

A:(Allergies)药物或食物过敏;

M:(Medications currently used)目前使用的药物;

P:Past illness/Pregnancy)既往史/怀孕等;

L:(Last meal)最后一餐的时间及食物;

E:(Events/Environments related to the injury)损伤相关的环境及受伤机制。

6.5.3 体格检查

从头到脚的详细检查,包括头部、颌面部、颈部及颈椎、胸部、腹部、会阴、直肠及阴道、肌肉骨骼系统和神经系统。

6.5.4  二次评估的辅助措施

二次评估的辅助措施包括额外的X线检查、头颈胸腹盆CT、血管造影、尿路造影、气管镜和食管镜等其它检查。

6.6  重新评估

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诊治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的病情。

6.7  病人转运

初次评估、二次评估或者重新评估后,如评估医师认为病人的治疗需求超出了接诊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完成复苏并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转入合适的创伤救治中心。

6.8 确定性治疗

完成评估、检查和复苏后,制定治疗方案:

(1)手术室:需要进行损伤控制性手术;

(2)重症监护室: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者潜在不平稳,需要密切监护;

(3)专科病房:生命体征平稳。

本标准由国家创伤医学中心、中国创伤救治联盟提出,中国医学救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市急救中心、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陆军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天津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急救分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江苏邳州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北大医疗鲁中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武汉市汉阳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医科大学、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安急救中心、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德市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保国、王天兵、黄伟、黎檀实、张殿英、王传林、朱凤雪、赵小纲、都定元、张连阳、张茂、白祥军、桑锡光、王继东、程树杰、王芳、曾元临、陈海鸣、孙鸿涛、李金满、孙洪江、陈聚伍、陈仲、李中明、钟章荣、张可、李兵、徐峰、王伟、梁旭光、项舟、刘寒松、周东生、连鸿凯、邵标、钟永富、郝晓云、白祥军、王鹏、李峰、高劲谋、党星波、荆珏华、李世和、吕传柱、王海峰、齐志明、王斌全、王进、马信龙、李占飞、邓进、朱悦、吴光辉、崔树森、刘斯、张亚军、王艳华、肖镭、张克云。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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