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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百草枯时代的担忧

        百草枯的禁用缘于其口服后没有特效解毒药,始于某些偶然因素。1745号公告出台的前前后后,各种反对禁用的行业意见、企业呼声、个人见解不绝于耳,但面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终究显得绵软无力。可是禁了就万事大吉,天下太平了吗,笔者有很多担忧。
影响农业生产。
        百草枯在我国使用30多年,农民对百草枯有很强的依赖性,各地已经形成基于百草枯除草的各种种植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长期生产实践形成的,深刻影响着农民的农事操作习惯,甚至生活习惯,如果没了百草枯,农民可能会手足无措,出现不会种地的混乱现象。即或有新的替代药剂,也需要一个认识、实践和接受的过程。 目前看,百草枯替代产品与替代技术的发展与推广相对滞后,相比之下百草枯禁用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似乎有点着急。这不免让人担忧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问题。

        禁而不绝,隐患更大。
        百草枯水剂在我国年销售量超过10万吨,年使用面积超过5亿亩次,庞大的市场需求量不会因禁用期限到来而减少或消失,一旦禁止生产和销售,可能会转入地下黑工厂生产,销售也由台面转到台下,产品可能会以其他形式或面貌出现,比如:冒用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产品名称挂羊头卖狗肉,以第三成分添加在其他除草剂中,也有可能以非农药的身份出现。这一切都给正常监管带来很大不便,发生意外中毒的几率也会增加,中毒后医生诊断、治疗将更加困难。
        7月1日后,如果百草枯水剂在较长时间里禁而不绝,其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带来的危害和隐患将会更大,这对农药管理者将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农药主管部门的责任将会更大。
        目前,百草枯水剂作为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和监管,发生百草枯生产性中毒也是安全事故,发生自杀或投毒事件,对农药生产、销售和监管者没有直接责任。一旦禁用,百草枯水剂就是违禁品,再出现中毒事件,可能就是刑事案件,其生产、销售和农药监管者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农药监管部门很有可能被受害者推上被告席。
        产品禁用程序问题,恐被商业利用。
        百草枯相关管理措施的出台是以个案出现的,就是说不是按照事先设定的农药管理程序和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而是以某种偶然的因素开始,对其某个特性进行简单而非全面系统的评估,用行政表述做出管理措施。这不符合农药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不严谨,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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