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酯酶重活化剂(简称重活化剂)能使中毒酶活性重活化,故这类药物也称复活剂或复能剂。 目前常用物重活化剂有碘解磷定(PAM-I)、氯解磷定(PAM-CL)、甲磺磷定(P2S)、双复磷(DMO4)和双解磷(TMB4)等,这些药物都是肟类化合物,故又称肟类重活化剂。 1.重活化剂的作用 重活化剂含有季铵基和肟基(=NOH)两个不同的功能基团,季铵基是一个阳离子头,能与磷酰化ChE(中毒酶)的阴离子部位通过静电引力促使药物靠近中毒酶,使肟基部位与磷酰基接近。肟基和中毒酶的磷原子亲和力较强,结合形成肟类-中毒酶复活物(中间络合物)。然后,磷酰基从中毒酶上脱落下来形成磷酰肟,于是ChE游离出来而恢复其水解ACh的活性。 肟类重活化剂不但能使磷酰化ChE的活性重活化,而且对有机磷毒物中毒引起的肌颤、肌无力和肌麻痹有一定的直接对抗作用(抗烟碱样作用);此外,尚有较弱的阿托品样作用(抗毒蕈碱样作用)。 2.重活化剂的性能比较 碘解磷定、氯解磷定和甲磺磷定三者的母体结构相同,只是前者为碘甲烷盐,中者为氯甲烷盐。 后者为甲磺酸盐。 由于碘的分子量较大,含肟(有效基团)量相对较小,故1.53 g碘解磷定的作用相当于1 g氯解磷定的作用。 碘解磷定、氯解磷定和甲磺磷定均含一个肟基,比含有两个肟基的双复磷和双解磷的作用弱。 我国目前主要应用碘解磷定和氯解磷定;美国常用氯解磷定;欧州一些国家喜欢用双复磷和双解磷,其中英国主要使用甲磺磷定;但一般认为这5 个药中的首选药是氯解磷定或双复磷。 氯解磷定和双复磷不但含肟量高,重活化作用较强,而且毒副作用较小。 双解磷的毒副作用较大。 碘解磷定不但含肟量低,重活化作用较弱,而且使用不便(只能静脉注射,且溶积较大)和用量较大时副作用较大(表1)。 因此,目前大多国家早已不使用碘解磷定。 3.影响重活化剂作用的因素 重活化剂是有机磷毒物中毒的主要解(抗)毒药物(治本),但其疗效与下列主要因素有关。 (1) 引起中毒的有机磷毒物的品种:重活化剂对有机磷毒物和ChE结合形成的磷酰化ChE(中毒酶)在“老化”之前,均有不同程度的重活化作用,其作用强度随不同的有机磷毒物而异。 如对有机磷农药内吸磷、对硫磷、丙氟磷、敌敌畏及甲胺磷等中毒酶的活性有较好重活化作用,对敌百虫、乐果和马拉硫磷等中毒酶活性的重活化作用较差,对神经性毒剂梭曼中毒酶活性的重活化作用更差。 重活化作用的差异与中毒酶“老化”快慢有关,一般中毒酶“老化”越快,其重活化作用越差。 (2) 中毒后应用重活化剂的时间:中毒酶一般随时间的延长而“老化”,当中毒酶“老化”后,其活性不能再重活化。 因此,重活化剂对中毒酶的重活化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毒后给药的时间;给药越早,作用越好。 故一般认为中毒48h后再给重活化剂,其疗效较差或无明显重活化作用。 (3) 首次应用重活化剂的剂量:重活化剂只有首次足量用药,使体内尽快达到有效血药浓度时,对中毒酶活性才有较好重活化作用。氯磷定和双复磷的有效血药浓度分别为大于4 ug/ml和2ug/ml。如首次用量不足或者少量多次重复用药,均不易达到有效血药浓度。同时,肟类重活化剂为季铵化合物,脂溶性低,不易透过血脑屏障进入中枢神经系统;当首次给予较大剂量时,部分药物可渗透进入中枢神经系统而产生一定作用。因此,应用重活化剂时,应根据病情尽早首次足量给药(表2)。 (4) 有效血药浓度持续的时间:重活化剂通过肾脏排出较快,其半衰期一般为1-1.5h。 因此,首次给药后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的半衰期重复用药,维持有效血药浓度。 硫胺(维生素B1)能抑制碘解磷定和氯解磷定从肾小管排出,延长其半衰期而增加血药浓度。 故当给予碘解磷定(静注)或氯解磷定(肌注)时,在前30min内静脉滴注硫胺200mg,对于需要复用药的严重中毒或口服中毒患者的治疗是一个有利的措施。 (5) 重活化剂的给药途径:重活化剂口服给药吸收差,又不规则,一般采用静脉注射或肌内注射。 静脉注射虽然作用快,但药物排出也快,对维持较长时间的有效血药浓度不利。肌内注射给药3-5min后一般可产生明显作用,且药物排出较慢,故一般情况又以肌注给药为宜。 当患者有呼吸循环衰竭时,应采用静脉注射给药,但不能采用静脉滴注给药。 静脉滴注给药在短时内进入体内药物少,而且重活化剂半衰竭期短,排出快,不易达到有效血药浓度。 因此,在急救治疗中,不宜采用静脉滴注给药。 摘自《现代急性有机磷毒物中毒救治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曾繁忠 /出版社: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