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毒物毒性的强弱。 2.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同时中毒。 3.治疗时机 灌流治疗过早则药物尚未形成血药浓度高峰,过晚则药物过多地与外周组织结合。有下列情况者应尽早进行灌流治疗: (1)毒物中毒剂量过大或已知达致死剂量(浓度)者;经内科常规治疗病情仍恶化者。 (2)病情严重伴脑功能障碍或昏迷者;伴有肝肾功能障碍者;年老或药物有延迟毒性者。 4.治疗时间 一次灌流治疗时间不宜超过3 h。 5.特异性解毒药物的使用 应与血液灌流同时使用,但要注意吸附剂对解毒药的吸附作用,必要时可相应加大剂量。 6.减少毒物吸收 (1)灌流结束回血时可应用空气回血法,因为生理盐水回血有可能增加毒物与吸附剂解离而再次进入血液的风险。 (2)最大限度地降低药物的后续吸收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如胃肠道中毒者应积极进行洗胃和(或)导泻,皮肤中毒者积极清洗皮肤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