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开展新冠肺炎监测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有效防范境外输入病例引起的疫情扩散及境内疫情反弹,巩固当前防控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和聚集性疫情,及早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动态监测病毒变异情况,了解病毒变异对病原检测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 二、监测定义 (一)疑似病例定义。 有下述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1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或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同时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近期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者不作为参考指标)。 1.流行病学史: ①发病前14天内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②发病前14天内与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③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④聚集性发病(14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 ①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 ②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 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二)确诊病例定义。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证据之一者: 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2.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者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和IgG抗体均为阳性。 (三)无症状感染者定义。 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三、人、物和环境监测 (一)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尤其关注以下情形。 1.加强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病例的监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对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高风险职业人员(接诊发热或感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从事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农贸(集贸)市场从业人员等)的可疑患者应当及时检测。 2.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3.对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的发热等可疑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尽早发现疫情。 (二)风险职业人群监测。 1.定期全员核酸检测。 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新冠肺炎病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船舶引航员等登临外籍船舶作业人员,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每周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2.定期抽样核酸检测。 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农贸(集贸)市场、普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快递外卖、交通运输等特定服务场所和行业人员每周开展一次抽样核酸检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愿检尽检”人群纳入监测,适当扩展抽样核酸检测范围。 (三)重点人群健康监测。 相关部门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7天或14天的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四)重点机构监测。 本县(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辖区内的养老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人员密集型场所(如生产车间、商场超市、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人员的每日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五)物品和环境监测。 1.进口物品及环境。 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场所环境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其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冬季 低温条件下可增加检测频次和抽样数量。重点对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货物的内外包装表面,以及运输工具、冰箱、冷库、仓库、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等接触频次较多部位进行采样。 2.医疗机构。 对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门急诊等高风险环境的门把手、接诊台面、检查设备等接触较多的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3.集中隔离场所。 集中隔离场所启用期间,定期开展环境核酸检测。重点对生活区、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门把手、垃圾、台面、清洁工具等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4.农贸(集贸)市场。 对城市具有冷链食品批发销售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冷链食品摊位、存储场所及污水等进行采样检测。 5.污水。 对大型的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定期开展污水监测,重点对场所的污水管道、排水渠、污水井等进行采样检测。 四、病原监测 (一)病毒全基因组测序。 1.测序对象和数量。 (1)所有境外输入病例的标本、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 (2)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标本。 (3)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 2.测序要求。 (1)测序单位。以省份为单位确定开展新冠病毒全基因组测序的机构,包括省级疾控机构和科研机构;不具备测序能力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完成测序。 (2)测序方法。建议首选膜吸附法(人工)提取核酸,以二代测序技术进行新冠全基因组测序。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要在接收标本后24小时内开展测序工作。各省份要建立本省输入、本土病例新冠病毒基因组数据库,及时进行序列对比分析,不具备序列比对分析能力的省份将序列上传至中国疾控中心,由中国疾控中心协助完成。 (3)结果报告与反馈。关键样本要求实验室收到样本后一周内提供测序结果报告,并在获得测序结果后4小时内将基因序列原始数据(一般为fastq格式)和测序样本相关信息(见附件10-2)通过信息报送网络模块上传。不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要在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将病例标本送达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在48小时内启动序列测定工作,获得序列信息后24小时内向送样单位反馈分析结果。 (二)病毒分离培养。 1.病毒分离培养对象。 所有境外输入病例的标本、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以及疫苗接种后核酸阳性者标本,核酸检测Ct值低于30开展病毒分离培养。 2.标本要求。 进行病毒分离的标本采集时应使用不含病毒灭活剂的采样液。 3.结果报告与反馈。 具有新冠病毒分离、培养资质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工作,收到关键样本后96小时内开展相关工作,在获得分离毒株后96小时内将毒株送中国疾控中心保存备案,并将毒株序列等相关信息通过信息报送网络模块上传。不具备病毒分离条件的省份,要在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将病例标本送达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在96小时内启动病毒分离工作,获得毒株后96小时内反馈分析结果。 (三)上送样本要求。 所有输入病例、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样本,及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阳性标本、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及病毒基因测序结果和病毒分离毒株均应上送中国疾控中心。上送标本应同时平行采集2次,混入1管中,然后平均分装成2份,一份由各省(市)疾控机构留存开展相关实验室工作,另一份应在48小时内启动送样程序,上送中国疾控中心。 (四)管理要求。 1.阳性样本保存要求。 各省级疾控机构应保存本省所有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应于-70℃专库/专柜长期保存,阴性样本待核实无误后由各单位妥善处理。 2.标本复核。 省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将新发现的变异株基因组序列测定结果和标本报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分析复核。 3.定期通报。 中国疾控中心负责每月对各省病原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五、变异株影响监测 (一)监测对象。 我国新发现的所有新冠病毒变异株,以及所有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关注变异株”(Variant of Interest,VOI)和“关切变异株”(Variant of Concern,VOC)。 1.关注变异株:指可导致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或在多个国家检测发现的病毒变异株。 2.关切变异株:指在监测发现的关注变异株中,可能会导致传播力增强、毒力增加、改变疾病严重程度,或对现有的诊断、治疗药物与疫苗等防治手段带来影响的病毒变异株。 (二)监测要求。 1.具备评估能力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对本省新发现的新冠病毒变异株及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的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不具备评估能力的省份,可按要求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试剂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的评估。 2.中国疾控中心发现变异株影响检测试剂灵敏性和疫苗保护效果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3.对发现影响检测试剂灵敏性的变异株,中国疾控中心及具备条件的省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应及时根据变异株核酸序列,建立特异核酸检测方法。 六、监测信息报告 (一)病例信息报告与订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有报告病例应填报“病例分类”,选择“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现检测样本结果为阳性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医疗机构或属地疾控机构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后续临床诊断与进展对已报告信息予以订正,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将其由无症状感染者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24小时内订正临床严重程度。病例出院后,在24小时内填报出院日期。病例死亡后,在24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出院后的确诊病例出现“复阳”情况,可在该个案的传染病报告卡中进行备注说明,无需进行重复报告。 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二)无症状感染者信息报告与订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在病例类型处选择“阳性检测”,临床严重程度中只能选择“无症状感染者”。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24小时内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需于24小时内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中填报解除隔离日期。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出现“复阳”情况,可在该个案的传染病报告卡中进行备注说明,无需进行重复报告。 (三)核酸检测数据报送。 各省联防联控机制每月收集辖区内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数量和阳性数,并将汇总数据(见附件)报送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七、监测管理要求 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细化本省的新冠肺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测过程中,有关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各地要建立督导和评估机制,督促监测工作任务落实,评估监测工作质量。 附件: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汇总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