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实时修订)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发热、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呼吸道疾病。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疾病命名为COVID-19 (2019冠状病毒病)。目前认为,该病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遍易感。 河南省与湖北省接壤,与武汉市的社会经济文化交流比较频繁,为及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性病例,降低社区传播风险并有效遏制社区扩散和蔓延,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预案。 各相关单位按照河南省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确定的工作职责执行。 一、防控目标 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输入以及河南省境内发生疫情持续传播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全力保护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发展的不同态势,强化风险评估,科学、有序地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卫生检疫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病例、二代病例、本地病例并引起持续传播的情形。 五、防范应急措施 (一)病例确认与发布 1.疑似病例确认。 对符合疑似病例定义的病例,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行确认。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2.确诊病例确认。 在已确认疑似病例的基础上,痰液、咽 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实时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定义的首例病例,原始阳性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复核确认后,由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 确认;各省辖市(含原所辖直管县(市))发现的后续病例,由各省辖市自行确认。 3.疫情发布。 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发布所有病例相关疫情动态信息。 (二)工作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人员。出现紧急疫情时,各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城乡基层组织要对返城、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情况立即报告。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的防范意识,群防群控,严防疫情社区扩做和蔓延。 2.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防控等方案,组织各地开展病例和感染者发现、排查、报告和管理的技术培训。各地卫生健康委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学习。 3.全省确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官网向社会发布。定点医院按规定设置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全面加强病例诊疗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4.各级疾控中心和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可以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三级甲等医院为病例标本筛查与病原学检测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各省辖市疾控中心和符合开展核酸检测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检测结果不明确时,由省疾控中心对存疑标本进行复核检测。 5.加强人员保障。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统一调度工作人员,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加强物资储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同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好急救药品、急救设备、检验试剂、消毒药械和防护物资的生产、储备,确保各种医疗用品和防控物资充足供应。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从严从快打击。 7.加强风险沟通工作。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加强对公众的健康宣传与教育,强化主动防范意识。 8.各级卫生健康委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发病后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密切接触人员情况排查;加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居住地周边的医疗机构监测和可疑病例报告。 9.全省启动不明原因肺炎应急监测,扩大病例搜索范围。 (三)本地区出现疑似和确诊病例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全面启动上述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和专家组分析预判,完善和修订相关预案和各类相关工作技术方案。 2.做好病例隔离救治和院感控制,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做好病例的诊断,防止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评估界定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确诊病例的转运,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规范开展。 3.加强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进一步加强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卫生健康、海关、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民航、铁路等部门间在联防联控机制框架内进一步强化信息互通,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不断完善防控措施。 4.加强与周边地区应急协作与信息跟踪,防范疫情输出。 5.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跟踪和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6.各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和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 7.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8.本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做好病人救治的准备,加强院感防控工作。加强对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 9.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提前谋划,确定后备医院,后备医院腾空病区甚至院区,改造、扩建或新建符合呼吸道传染病医院 感染防控要求的病房,能够随时启动承担救治工作。 10.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医疗救治工作。 11.严格落实对重症、危重病人的“集中病人、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四集中措施,降低病死率。 12.加强健康宣传和教育,及时向公众发出健康风险提示,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四)省级专家组研判疫情形势升级需要提高防控等级时的措施 在做好上述笫(三)条所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开展集中办公,加强综合协调。 2.科学研判疫情基础上,及时扩增定点救治医院数量,确保人员配置充足,落实床位、防护用品、药物和救治设备等物资保障。 3.根据患者居留情况设置疫点,对疫点实施环境消毒、人员隔离等管理措施。 4.加强风险沟通工作,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告和发布管理。 5.各级政府将疫情防控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对于不同疫情形势的社区,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现病例的社区,采取“外防输入”的策略;对于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对于疫情传播的社区,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 (五)本省病例数维持在较高水平,且发生本地病例引起的持续传播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上述第(四)条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分类设置密切接触者集中观察场所和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专用隔离观察区,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检测排查。 2.全面动员各级疾控中心 ,核酸检测试剂储备要满足10天检测病例所需。 3.确保新建或改建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收治病人床位满足确诊病例应收尽收的救治需求。医疗救治设备、药物、防护用品可满足10天救治病人所需。 4.实行区域封锁、交通检疫、市场休市、停课停工、取缔大型活动等措施,限制疫情的传播蔓延。 5.对城市社区全面实施封闭式管理,采取严格核查登记往来车辆人员,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对近14天有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行程吏的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关注,强化环境治理,暂停家装施工等措施。 对农村实施严格出入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做好自身防护,强化排查登记,倡导村民少串门、少走动。规范隔离防控,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隔离管理,贵任到人,严格 隔离期限,保持环境清洁等措施。 6.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实行出入旅客检疫。 (六)本省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且救治需求超出本地医疗资源供给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上述第(五)条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请求派驻医疗护理、流行病调查、实验室检测队伍,增援本省疫情防治工作。 2.全面动员社会力量,保障核酸检测试剂、医疗救治设备、药物、防护用品供给。 3.在48 - 72小时内完成所有疑似病例核酸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相关工作规范,快速分类、精准施策、科学管理。 4.依托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迅速组建方舱医院,对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全部实行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5.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并规范开展应急培训,协助做好各医疗点、观察点疏导、联络工作。 6.对疫情最为严重的市县全面实施封闭式管理,实施更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六、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或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由省级防控专家组评估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报请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同意。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疫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 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涉及公职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省疾控中心负责收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信息,分析我省疫情流行特点,发现疫情防控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及时提出针对性防控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根据国家下发的技术方案配套我省防控技术方案,并根据我 省特点,制定工作细则,工作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对下级机构开展工作培训,以防控措施落实、实验室检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信息分析、消毒消杀等为重点对各地进行指导和督导,保障防控工作科学开展。 负责整理居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健康知识,在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回答群众健康咨询,回应社会热点关切。 (二)各级定点救治医院,按照国家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病人隔离治疗设施、设备、药械和人员技术准备,保证随时能够接收危、重症病人并开展隔离治疗。 (三)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贵负压救护车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随时能根据需要转运病人。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